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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扶持

促天科技 2025-01-07 09:31 0 0条评论

一、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扶持

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扶持

纳米技术作为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技术,被誉为21世纪的新兴技术之一,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扶持也逐渐得到重视,从政策支持到科研投入,各方面都在积极推动纳米技术的发展。

纳米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

纳米技术具有诸多优势,可以在材料、医药、能源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材料领域,纳米材料可以有效提升材料的性能,如强度、导电性等,推动材料科学的发展。在医药领域,纳米技术可以用于药物的传输和释放,提高药效,减少副作用,为医学研究带来新的契机。在能源领域,纳米技术可以提高能源转化效率,开发新型能源存储材料,为能源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政策支持的重要性

政策支持是推动纳米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纳米技术发展的政策,包括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研发经费补助等,为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纳米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科研投入的重要性

科研投入是纳米技术发展的关键。我国各级科研机构和高校都在加大对纳米技术研究的投入,开展了大量前沿科研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这些成果不仅推动了纳米技术的进步,也为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声誉奠定了基础。

产业化进程的挑战与机遇

纳米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既面临着挑战,也蕴含着机遇。一方面,由于纳米技术的跨学科性和前沿性,其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诸多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纳米技术所带来的新产品和新应用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和发展空间。因此,如何有效应对产业化过程中的挑战,抓住机遇,是当前纳米技术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未来展望

随着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纳米技术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未来,我国纳米技术将在材料、医药、能源等领域持续发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我国纳米技术的国际竞争力也将不断提升,为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国际地位奠定坚实基础。

二、我国对物流产业的扶持政策?

1.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2.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

.3.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

三、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支持

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支持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纳米技术作为一项前沿技术受到了广泛关注。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纳米技术的支持举足轻重。我国在纳米技术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首先,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纳米技术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应用。例如,国家在科技投入方面加大了对纳米技术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纳米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其次,我国在科研领域积极支持纳米技术的创新发展。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研项目等方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加强纳米技术的研究,推动相关成果向产业转移。

另外,我国加强国际合作,吸引和培养纳米技术领域的人才,促进我国纳米技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同时,我国还加强纳米技术的标准化工作,提高纳米技术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的来说,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未来纳米技术将在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纳米技术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科技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四、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政策

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政策

近年来,纳米技术作为一项前沿科技,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与投资。对于中国而言,纳米技术也被视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领域之一。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政策旨在加强科研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国家经济转型升级,下面我们来深入探讨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政策举措。

政府支持与投资

我国政府对纳米技术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制定政策文件、建立研究机构等方式,持续推动纳米技术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政府不仅向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还鼓励国际合作与跨学科研究,以加速纳米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和创新。

标准化与监管

为保障纳米技术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我国加强了对纳米材料的标准化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纳米技术标准,规范纳米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废弃处理,确保其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产业发展与转移

在纳米技术产业化方面,我国致力于推动纳米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并促进技术转移和转化。政府鼓励企业加大对纳米技术的研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纳米技术企业,推动纳米技术在医疗、材料、能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人才培养与科研创新

为推动纳米技术领域的科研创新,我国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青年科学家参与纳米技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政府还设立了纳米技术领域的奖学金与科研项目,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于纳米技术领域。

国际合作与交流

作为全球纳米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参与者,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共享纳米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我国还参与了多项国际纳米技术合作项目,促进了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纳米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未来展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纳米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对纳米技术的政策将继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基础研究、推动产业升级,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纳米技术产业,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五、我国纳米技术的最新成就?

您好!

我国纳米技术的最新成就有很多,以下列举几个:

1. 纳米材料:我国成功开发了一系列高品质的纳米材料,比如纳米碳管、石墨烯、氧化锌等。这些纳米材料具有许多优异的性能,如高强度、高导电性、高热稳定性等,被广泛应用于能源、环保、医疗等领域。

2. 纳米医学:我国在纳米医学领域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如成功研制出了多种纳米药物,比如抗癌药物纳米粒子和纳米磁性材料等,在肿瘤治疗、疾病诊断和病原体检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纳米电子:我国在纳米电子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就,比如研发出了一些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新型纳米器件,如纳米阀门、纳米传感器等,这些器件在信息存储、通信、感知、控制等方面具有广泛应用前途。

4. 环保纳米技术:我国在环保纳米技术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成功研发出多种纳米吸附材料、纳米催化剂等,这些技术可以有效地治理水、土、空气等环境污染,为环保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我国在纳米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很多重要的成就,这不仅为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为全球纳米技术领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六、我国扶持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意义?

1、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至关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汽车是推动节能减排的有效果举措。现在能源和环境疑问日益严重,社会舆论压力空前,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解决能源环境疑问的有效果途径,与此同时也是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2、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工信部做为牵头单位制定了多项有关政策,为示范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响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工信部的支持。

七、我国对纳米技术研究的成果主要有哪些?

1、我国在纳米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2、原因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纳米技术研究,大力支持相关科研项目的发展,同时还吸引了很多优秀的科研人才加入该领域的研究。3、在纳米技术研究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如纳米材料、纳米电子、纳米医学等多个领域都有重要突破。其中,纳米医学领域的研究更是成果丰硕,如纳米药物、纳米影像等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此外,我国还在推进纳米技术与工业的深度融合,在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八、我国对华为的扶持有哪些措施?

我国对华为并没有扶持,华为是民营企业,完全靠自己的产品和技术吃饭。要说在我国华为能吃什么,只能说吃了不少挂烙吧

九、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扶持政策?

近期,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下称“减持新规”),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别规定,以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

一时间,创业投资基金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大成杨春宝律师团队接到不少客户咨询,询问如何设立和运营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政府对于创业投资基金有哪些扶持政策。因此,本文拟对各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以期对创业投资业界以及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国务院创投意见”),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显然,从事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的基金即为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定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从该定义可知,创业投资基金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其投资范围具有严格限定,即,仅可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未上市”较容易理解,是指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那么何为“创业企业”?

不同法规文件对此称呼不一、界定的范围也各不相同: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称之为“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称之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并作出相应界定;

减持新规”称之为“早期中小企业”并作出相应界定[2];“私募暂行办法”称之为“创业企业”但未作界定;《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亦称之为“创业企业”并界定为: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因此,在认定是否为适格的“创业投资基金”时,需要在特定场景下适用不同的政策、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60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此,其运营(即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除应符合私募暂行办法等对于私募基金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应遵守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其还需满足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另一方面,为促进创新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均持扶持态度。国务院为此专门发布“国务院创投意见”,从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等角度对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22条意见。

据此,“私募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也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杨春宝律师团队拟从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环节就针对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扶持政策和法规进行分别介绍:

1. 设立、募集

(1) 政策引导

国务院创投意见”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2) 财政支持

依据《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资金可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同时规定,除需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一般按照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计算)外,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还应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原则上应将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此外,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创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纷纷设立各式各样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以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杨春宝律师团队服务的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普陀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就是其中运作比较成功的母基金。除此之外,各地还出台了各种退税或财政补贴措施,以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3)融资支持

国务院创投意见”要求,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公司[1]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资金募集,并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4) 投资冷静期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换言之,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可以自行约定投资冷静期,没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那么严格。

2. 投资

(1) 投资渠道

国务院创投意见”规定,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2) 税收优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2]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股权满两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或当年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制创投企业),并且,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管理

(1) 管理人

协会副秘书长陈春艳在2017(首届)中国(浙江)科技金融创新暨创业投资改革试验区高峰论坛上的讲话中提及,协会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设定差异化条件: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对于符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专注创业投资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提供审核流程上的便利;在新的会员管理办法中,协会将创投会员成为普通会员的资产管理规模由10亿元下调为3亿元,以此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普通会员中的比例;在会费减免方面,协会理事会会议再次提出减免创投会员费的方案。

(2) 信息披露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协会鼓励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含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但不对季度报告做强制要求。

4. 退出

(1) 证监会监管问答

2017年6月,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针对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的监管问答。其中明确,在首发企业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4]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2) 减持新规

依据减持新规,符合该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5],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6]

减持规则

第一档

不满36个月

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二档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三档

48个月以上

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 证券交易所减持细则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7],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关于创投基金、其投资对象以及投资期限的定义,均以减持新规为准):

投资期限

减持规则

第一档

不满36个月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第二档

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

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第三档

48个月以上

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8]。

[1]《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本通知所称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6]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7]鉴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则大体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结语

减持新规系证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创投意见”关于“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又一有力举措。

鉴于各地在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标准和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存在较大差异,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拟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在进行基金设立或投资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基金设立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避免因不满足相关标准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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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只是基础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达到林农增收,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增强,林区和谐目标,关键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当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点。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具体说就是对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对商品林采伐,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什么时候采伐,采伐多少数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简化采伐管理环节,采伐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现状;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将以往“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七是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和林权流转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用途、不损害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权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担保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国家新的公益林补偿标准规定从2010年起,国家对公益林补偿由过去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为10元。国家对农民和其他社会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进行补贴,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从2009年7月1日起,育林基金征收最高不超过林产品销售收的10%(原来20%),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不征收,并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五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